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0333人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
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菸酒,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拍定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納稅。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十
四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
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元。
產製廠商逾第十四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
福利捐者,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金額加徵百分之二怠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新臺幣二萬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滯報金為新
臺幣五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一萬元。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