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232399人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