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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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