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07824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 52-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