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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 條
(國有財產之種類)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 產均屬之。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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