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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
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
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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