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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64 條
(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擬具與審查)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第 65 條
(非公用財產管理與經營計劃之擬具與審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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