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 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 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