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047744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採購)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 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 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 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 易金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