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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1 條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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