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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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