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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50 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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