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 劃支配。 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 機關通知電臺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