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 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