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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 務資訊之範圍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三條所為限期改正或其他必要措施之命令,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七、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無償提供公用頻道。八、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或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公用頻道之規劃、使用事 項。七、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八項規定。八、違反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其服務條件。九、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拆除線路。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 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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