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 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 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構)保管之文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查指定一般古物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