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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7 條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程序)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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