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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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