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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 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二級。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 學歷改敘。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 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 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提敘一級。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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