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 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 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 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 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 務人員之必要。六、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七、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八、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 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九、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 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