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21186人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 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 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 罪。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 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 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 保服務人員之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 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 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六、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 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 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機構內 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 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 所定自治法規退費。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