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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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