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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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