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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
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
    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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