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 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 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