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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35 條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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