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560930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創辦人、董事及監察人:一、曾任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財團法人 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 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