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50457420人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