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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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