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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59 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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