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59409人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