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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
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
質。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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