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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54 條
(競業之限制)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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