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853405人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 事之權利。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 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 權利。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