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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6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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