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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
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
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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