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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無限公司之章程內容)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 準。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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