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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牽連關係之擬制)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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