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 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 項。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