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份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 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 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 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原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 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 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 切費用,應扣除之。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 條所定之牽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