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550073人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