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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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