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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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