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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 條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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