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550076人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