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 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 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 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 ,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