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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
第 7-1 條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二、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三、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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