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 國許可證件之乘客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幫助他人為前項之違反行為者,亦同。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