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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經核准而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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