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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即派員評估被害人需求及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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