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91874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 條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第 6 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