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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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