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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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